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,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常德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、提取、使用和管理。
第三条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)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缴存
第四条 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,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。
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制度,对缴存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情况进行登记管理。
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向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、提取、使用等信息。
第三章 提取
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,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: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的;
(二)租赁住房的;
(三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
(四)离休、退休的;
(五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;
(六)出境定居的;
(七)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;
(八)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且未再就业的;
(九)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;
(十)其他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情形。
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,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。
第四章 使用
第九条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包括: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房;
(二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;
(三)租赁住房;
(四)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;
(五)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;
(六)支付自住住房维修费;
(七)其他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情形。
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制度,对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进行审批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,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、合规、高效运行。
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、提取、使用等情况。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单位和个人不缴存、少缴存、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由公积金中心依法追缴,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的,由公积金中心追回骗取的资金,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