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,保障职工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常德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。
第三条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)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提取条件
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: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有住房的;
(二)偿还购买、建造、翻建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;
(三)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;
(四)离休、退休的;
(五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;
(六)出境定居的;
(七)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;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章 提取程序
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,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有效身份证件;
(二)提取原因证明材料;
(三)购房合同、贷款合同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;
(四)租赁住房的,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证明;
(五)离休、退休的,提供离休、退休证明;
(六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,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;
(七)出境定居的,提供护照和移居国(地区)长期居住证明;
(八)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提供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、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和继承权证明。
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收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后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,并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。准予提取的,应当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;不予提取的,应当书面通知职工,并说明理由。
第七条 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,应当填写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》,并出具公积金中心准予提取的通知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,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依法予以查处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